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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集体土地无产权房征收补偿按建设年限处理-pg电子官方网站

——福州东部新城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出台 1月1日起执行

:东南快报  2015-01-20 09:15

[摘要] 昨日,记者获悉,福州仓山区东部新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开始实施新的征收补偿细则。

昨日,记者获悉,福州仓山区新城农村房屋开始实施新的征收补偿细则。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的《福州市仓山区东部新城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(试行)》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。2009年3月16日公布的《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规定(试行)》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按本细则执行;已按照《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(试行)》执行的征迁项目,按照原规定执行。

据了解,该《细则》适用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、螺洲镇以及盖山镇位于新城建设项目范围的农村补偿安置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,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。非屋因城市规划需要征收的,一般实行货币补偿。

《细则》中对于无屋的征收补偿也作出规定,成为关注的焦点。《细则》规定,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,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为依据,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:

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《城市规划条例》生效前建设的无屋,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、证明、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,按原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。

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《城市规划条例》生效后至2006年8月26日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》出台前建设的无屋,按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,超出结合人口进行安置的面积部分另给予600元/平方米的奖励。

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屋,一律不予补偿;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的,可给予不超过150元/平方米的自行搬迁补助。

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、村集体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、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,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,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可按70%给予补偿,补偿费归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、村集体所有;私营企业或个人2004年10月26日前向街道办事处、乡镇政府、村集体租地建设的无屋,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,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的,给予600元/平方米的奖励。

国有企事业、集体企业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屋,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,经被征屋所在地县(区)人民政府确认后可按70%给予补偿。

《细则》还规定,征收非农经合成员在农村上屋,给予被征屋产权建筑面积10%的补偿(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),但每户多不超过10平方米。

按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实行补偿安置的,补助费、临时安置补助费、不计层次差价的面积按照安置。

住房面积保护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方可享受

2009年3月16日前或原户籍在征收范围内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;但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享受过、、、、、住宅货币补贴等政策的人员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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